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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审计人学新审计法——学习新审计法体会之审计移送
2021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厅法规审理处

 

 


       新修订审计法首次在法条中明确审计移送。在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作为新修订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

       审计移送作为审计发现问题后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审计处理环节居于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审计移送,是规范审计处理处罚,确保审计工作公正性的集中体现。

       把握好审计移送,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把握好审计移送的范围
       审计移送事项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权限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法纪责任的事项。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区分问题性质,分别移送不同的部门:

      (一)有关单位或人员涉嫌违反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受案范围及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组织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送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移送。

      (三)审计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把握好审计移送的要求
       审计移送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移送的接收机关准确,要根据移送性质准确确定移送机关;二是移送事项应有明确的违纪违法责任主体、时间、情节、结果、金额等要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是移送依据要准确,根据移送事项,恰当引用定性及移送处理依据,做到定性准确、依据恰当。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做移送处理:

       (一)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取证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

       (二)需要移送追究责任而缺少责任主体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职权处理处罚范围且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

       三、做好审计移送的管理
       做好审计移送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做好移送前的审核审批,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形成《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经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发出,涉及重大移送事项的,还应经过集体决策程序。二是做好审计移送的备案管理。审计机关移送事项主管部门应建立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台账,主要登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移送书名称、移送事项内容、移送时间、移送部门等内容。三是做好跟踪落实移送事项查办处理进展。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因此,负责移送事项的主办业务部门应积极主动的跟踪落实移送事项查办处理进展情况,并获取书面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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