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投资审计法定职权内容的调整意义重大
此次审计法修订是必然性和现实性的统一,是新时代审计事业向前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合,是破解现实难题与使命担当的结果。新修订审计法关于投资审计法定职权在继承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这是对投资审计的一个重大法律授权,解决了投资审计法源不足的问题,也极大地拓展了投资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二、审计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新修订审计法的投资审计条款
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新修订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内涵、外延和实质。对列入国家战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重大建设工程,既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国有企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重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都应属于“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范围。
二是对“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应该审什么、怎么审。这是我们当前亟待研究和思考的现实问题,必须与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所区别。审计的法定依据也不能完全和简单套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的财经法规。如,审计机关对PPP项目审计应关注的重点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履行,核心是“契约”关系,包括预期政策目标是否实现,公共定价、运营成本是否真实合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证,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是否可防可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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