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和发展的。审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步走上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新修订审计法中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条款的理解
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新修订的审计法中,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为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考虑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有关党内法规已对其审计管辖、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为保持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设定了该指引性条款。条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主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该两办规定是在2010年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2014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修订后的两办规定共7章52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定位,充实和完善了程序性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协调机构,规范审计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流程;是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
二、以新修订审计法为根本,以两办规定为遵循,着力做好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准确把握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的职能定位,以两办规定为重要遵循,深刻理解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规范权力运行和服务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安排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不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一)把握职责定位,明确工作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地各单位的“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以其独立性、专业性和全面性优势,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方面发挥了其他监督形式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审计“关键少数”,引导管好“绝大多数”,为党和国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打牢基础。
(二)聚焦经济责任,做好主责主业。经济责任审计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以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为内容,围绕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该干什么、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干的怎么样”等内容,恪守边界,精准实施,审慎定责,客观评价。
(三)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结果运用。在省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成员单位“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的运行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强化指导监督,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对下级联席会议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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