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金融审计条款的修订情况
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关于金融审计条款的修订意义
本次对金融审计条款的修订,调整了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
一是新修订后的第二十二条更加完整地规定了金融审计对象、界限、内容。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审计范围,即金融审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金融机构也被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因金融风险具有涉众性强、关联性强、传导性强、外溢性强的特点,单体风险容易蔓延成系统性风险,为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增加了该部分内容。
二是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该条款的运用需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可泛化。只有在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时,一事一议,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仅审计署可对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
三是细化审计监督方式,赋予审计监督灵活性。修订后条款明确了审计监督既可以围绕难点、重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也可以进行全面审计,赋予了审计机关一定的灵活性。
三、运用新修订审计法全面指导金融审计工作
一是要做好研究型审计工作。研究型审计是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的成事之法,要将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与研究型审计工作的推动紧密结合,在践行研究型审计中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要在精准掌握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摸清金融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展新趋势基础上,准确分析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从制定科学合理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再到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和审计项目经验总结与督促整改,将分析研究贯穿项目始终,做好审计项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真正实现项目立项、实施审计、揭示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一体化推进,提升审计质效。
二是要坚守底线思维。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中,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特点、新使命、新部署、新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始终把揭示风险隐患摆在突出位置。要高度重视和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时刻绷紧安全发展这根弦。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增强敏锐性、前瞻性、预判性,及时揭示地方经济社会运行和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
三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将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与金融审计工作实际密切结合。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审计工作“十四五”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审计专业优势,通过金融审计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通过金融审计促进地方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通过金融审计优化金融机构布局,推动地方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是要坚持守正创新。要深刻理解此次审计法修订的逻辑主线和核心要义,新时期金融审计工作既要主动识变应变,强化系统集成观念,又要坚持守正创新,在继承发扬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以新的理念引领金融审计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探索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可视化金融数据分析审计监督平台,推广“蛛网式”审计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审计技术,加强审计资源调配,强化上下联动、有机贯通、协同实施,形成全省金融审计工作“一盘棋”,提高金融审计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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