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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活动中价格术语
2017年12月07日 文章来源:河北邢台沙河市审计局 信息提供: 赵建伟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确定了各方在建筑市场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搭建了规范有序的竞争平台。作为招标投标各方,非常有必要对招标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加以了解,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价格术语。

  一、什么是招标控制价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也称栏标价)。该条文对招标控制价的范围及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资格要求和计价原则,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说明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什么是招标控制价?《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即招标人在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限额范围内,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用以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编制依据为省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和《工程价目表》,以体现同类型工程的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维护建筑市场招标的公平性、公正性,起到控制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招标的透明度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什么是投标价
  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投标价的确定原则和对投标价编制依据的要求是自主报价,自主报价是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基础,充分体现了企业间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装备条件和管理水平。但是,自主报价也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和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3)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仅供各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投标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必须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三、什么是评标价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实践中,评标价与投标价很容易混淆,因为评标价的依据就是投标价,评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价格中的算术性错误,在不改变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并经过修正后形成的价格。评标委员会依据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确定评标价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从而最终得出结论。评标价的调整,要在充分考虑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报价范围、报价偏差折价等项目内容后再进行调整,并将其作为正式评标价。总之,在评标过程中,不能把投标报价简单地等同于评标价。
  四、什么是签约合同价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定义,合同价有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之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是工程发、承包双方招投标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交易价格,反映的是形成合同价格的条件和签订合同价格的依据,是招标投标的结果。而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即工程竣工结算价。这和招投标所说的合同价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招投标活动中,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过系统的比较和评审后确定的价格,即签约合同价。所以,签约合同价也不等于评标价。但是签约合同价必须要与投标报价相一致,因为这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全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件计算后,在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向招标方发出的要约,投标人一旦中标,该价格就成为签订合同的价格,此价格就是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价款,也是通过竞争后形成的比较合理的价格。
  五、什么是工程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是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也就是前条所说的合同价格(工程竣工结算价)。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竣工结算价的编制,双方必须依据《计价规范》、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签约合同价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任何一方不得修改中标价的计价方式重新编制结算。所以,编制竣工结算价,要从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现场签证、索赔和综合单价及取费标准等方面全面确定工程结算价。另外,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更不是工程决算价,它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通常都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通过对以上“价款”术语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及关系的理解,明确其概念、作用、编制依据和要求,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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