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意见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落实,聚焦纠正问题、落实建议、追责问责、完善机制等情况,促进审计整改各项机制和责任落实,切实将审计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聚焦贯彻落实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着力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存在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建立牵头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整改会商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聚焦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履行,着力保障审计整改体现实干取得实效。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审计整改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情况等。推动被审计单位从严把控整改销号关口,高质高效运用审计结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合法合规且符合实际的整改举措,确保审计整改见真章、有实效。
聚焦主管部门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履行,着力落实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双向整改”要求。重点关注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的主管领域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加强管理、促进改革的举措等情况。推动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全面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从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不断强化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真改真到位。
辽宁大连:科学规范推进审计整改
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审计整改摆在与审计揭示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一体推进,坚决扛起督促检查整改政治责任,不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
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印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贯通的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质量的意见》,对落实分类推进问题整改、加强整改贯通协同、提升审计整改质量提出明确要求,筑牢审计整改制度基础,压实整改各方责任,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整改。
提升审计整改质效。牢固树立改革发展的理念,坚持问题定性和整改标准一体考虑,做到同类问题整改处理标准一致,横向可比。针对所有审计项目,要求审计组在实施、报告等环节要对审计整改处理做预先研究,提高审计整改可操作性。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库,实行台账管理,对完成整改的问题逐一对账销号,确保问题底数清、整改状态明。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电话调度、正式发函、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依法督促整改,连续4年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将不履行整改责任和整改不到位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督办力度,并充分运用通报和考核机制。2025年,对纳入中央预算执行、党委巡视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联合进行督办,互通信息、共享成果,充分发挥协同监督优势。
河南郑州:“五个维度”构建审计整改闭环控制体系
河南省郑州市审计局聚焦审计整改工作的关键环节,着力加强“五个维度”管控,全面构建科学规范的审计整改闭环控制体系,有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精准提出整改意见,严把源头质量管控。依据问题复杂性和整改难度,精准划分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三种整改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结合问题表现、违规性质、法规依据等,科学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使审计反映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得到足够重视,实现审计意见和建议可批示、能落实。
拧紧责任链条,强化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明确审计组长是督促检查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第一责任人,不因单位岗位变动和职务调整而改变。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核查等方式,及时检查掌握整改进度。注重业务指导,加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合力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严格验收环节,规范审计整改结果认定。规范整改结果认定和问题销号流程,严格压实对拟销号问题的实质性审核责任,以“见人、见事、见物、见文件、见制度、见成效”为标准,逐项检查整改意见落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至问题完全整改到位。
严肃责任追究,加大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市本级审计整改约谈办法有关规定,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推动整改不力等整改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严重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或移交组织部门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进行通报,确保问题整改见底见效,整改结果真实完整。
严格归档立卷,实现整改工作彻底闭环。针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修订《郑州市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分阶段整改问题和持续整改问题,整改资料最晚在期满后的30日内归档完毕。立行立改整改资料随当年档案立卷归档,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资料随时间节点单独立卷,作为备查卷归档,从制度上保障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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