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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升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几项措施
2017年09月14日 文章来源:中国审计网 信息提供: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审计局

        政府投资是占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重点领域,其工程建设资金量大、面广,但由于公共财政的改革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所以政府投资审计在具体实施中特别是在基层的实施过程中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建立专业人才培训机制,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到多专业和多学科,要求审计人员不仅懂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经济管理、社会科学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机关在对项目工程量的核实、工程造价的审签及对投资效益的评价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专业人员满足审计项目的要求,并保证政府投资审计的预算经费。(二)是从社会上广泛招考、招聘有资质专业人才充实审计力量,同时通过脱产学习和培训等方式,帮助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三)是建议上级审计机关抽调本级审计人员对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协助审计,收到以审代训的效果。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 从源头防范隐患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推诿责任造成处理处罚难。建设单位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直接以施工单位的报价送审,一旦查出了高估冒算等现象,便把责任推到施工方,而施工方则以建设单位已初审为由推诿责任。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二是恶意串通造成审计核实难。一些施工单位有意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心照不宣,两方联手造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国家审计在核实工程量(特别是隐蔽工程量)上难度很大。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等,必须对其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严格各自的职责和范围,加大查处的力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造成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对施工单位有意高估冒算的,不仅要按规定进行调整,而且要根据金额大小、危害程度按规定处于适当的罚款。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国家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质量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其受利益驱动,与施工企业串通而出现工程审计走过场、搞形式的现象。

  三、积极创新审计方法,提升审计效能。

        (一)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开发和运用工程审计软件。(二)对大中型项目实行派驻工程现场跟踪工程审计,监督关口前移。(三)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计和分析评价,对定性指标无法直接计量与考核的,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同类比较等方法,确保效益审计质量。

  四、整合监督资源,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向审计部门抄送,便于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审计结果利用制度,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政府投资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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