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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棚户区安置房源空置的原因及对策
2018年05月11日 文章来源:国家审计署网站 信息提供: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政府主导建设、政府回购等方式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为解决城市安置对象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棚户区改造房源大量空置,安置对象入住难、难入住问题仍然存在,笔者结合近几年参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谈一谈个人粗浅认识。

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城市棚户区安置房源是指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房源,是政府筹集房源的一种方式,但安置对象实际入住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细则内容有待完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以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统计开工量,……”。政府只需要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了商品房回购协议,就算完成上级规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如某县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400套,县政府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400套安置房源回购协议,原则上就算该县政府完成了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400套。这一考核设置与实际入住情况脱钩,签订的协议只能是形式上把安置房源筹齐,安置对象的居住条件是否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则未可知。

(二)安置对象不能如期得到安置。一是安置对象户虽已经和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征迁安置协议,但实际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或房屋。二是安置房规划设计和资金审批环节多,造成工程进度缓慢,施工单位不能按期交付安置住房,导致棚户区居民不能按协议约定回迁安置。三是房源位置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医院、学校等基础配套设施,安置对象不愿入住。

(三)部分房源无安置对象。由政府先期建设或回购等方式完成筹集的房源,尚未与拆迁对象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存在无安置对象情况,造成房源大量空置。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城市棚户区拆迁安置对象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如期履行协议,让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对象户得不到妥善安置,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二)增加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成本。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如期履行协议让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对象户回迁安置,超过协议约定时间,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安置对象过渡费,拖延时间越长,过渡费越高;由政府先期建设或回购等方式完成房源筹集,由于尚未同拆迁对象签订征迁安置协议、无安置对象,导致安置房源长期空置,增加了安置房源的维护成本。

(三)增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难度。因已签订协议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不能及时妥善得到安置,给后续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错误的导向,认为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得不到安置,对此项政策产生疑虑,同时导致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后续拆迁工作开展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城市棚户区安置房源空置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完善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相关考核细则。不应仅将地方政府把房源筹集到位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城市棚户改造的任务指标,而应该把实质改善城市棚户区改造对象居住条件作为目标考核依据,设置更科学合理的可量化指标,如可将办理产权证明作为实际入住参考指标,入住率达到一定百分比才能算完成了任务指标。

(二)加快城市棚户区安置房源建设,及时保质保量交房。为了保质保量如期交付城市棚户区安置房,可在规划审批、资金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安置房源建设,确保安置对象如期搬迁。

(三)合理规划城市棚户区安置房小区、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对政府集中新建的城市棚户安置房源要做到规划合理,基础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改善安置对象的实际居住条件。(阮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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