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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7年09月18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信息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镡立勇)9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厅长马宇骏就近日省委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五险一金”可纳入科研项目劳务费

       按照《实施意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科研人员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和高校自定工资由“审批”变“备案”

      《实施意见》提高了科技人员绩效工资,并实行备案制。规定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机制

      《实施意见》还提出,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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