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各被审计单位及时上报整改方案,限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是审计与财政、国资等监管单位协同配合,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监督合作机制。三是突出建章立制,对审计中发现的制度漏洞,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对制度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进行完善,努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四是加强绩效评价,加大问题整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权重,并将其融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