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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计厅各处室负责人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
2008年06月16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信息提供: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监察室主任   郭亚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审计权力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审计公开将成为必然。
        从权力的本质来讲,一切权力属于个体,个体权力是永久的、根本性的,即私权力;而公权力是由私权力派生出来的,是公民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从个体权力中让渡出来的,是个体权力的所属权,也是一种契约权,也就是说,在法制社会,公民以法律作为约定形式,把一部分私权力相对集中起来,授予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来行使。这样,权力就外化为私权力和公权力。按照这样的权力产生过程,公民个体就有权力知晓公权力的行使情况,就有权力要求政府公开权力的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和运行效果。然而,出于公权力扩张的本能,政府更愿意加强权力,而不愿意公开权力的运行情况,因此,就必须由一个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其公允性和真实性,这是社会对审计监督的内在需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基础。
        从审计机关来讲,一方面,审计监督权是代公民民众行使的,那么告知公民的途径就只有选择审计公告方式;另一方面,审计监督权又是私权力让渡和外化而来的,事实上,在我国,审计机关干脆就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那么,审计权力的运行过程也就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知晓,审计机关就面临着双重公开的责任。
        从审计实践来看,审计工作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执法主体的局限性,二是审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审计决定执行难。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执法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审计公告,把存在问题在公众面前予以揭示,把知情权和监督权还原给公众,通过扩大公众的监督范围加大监督的力度,从而有效缓解审计机关处理难、执行难问题。
        从审计机关建立之初,“谁来审计审计机关”的质疑声一直没有间断,对审计机关的再监督呼声日烈,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审计权力同样面临着一个公开的问题。近几年来,我省开展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对外承诺,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处理三个阶段,实行审计工作“十公开”,即:审计法律法规公开、审计机关职责公开、社会监督公开、审计纪律公开、审计计划公开、审计程序公开、被审计单位权力公开、审计事项公开、审计处理公开、审计结果公开,而“十公开”的核心与实质还是审计结果公开,也就是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从这一点上讲,我们推进的步伐不算太快,与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其中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透明”的立法原则,理当为政府部门所遵循,审计部门不能例外,公众完全有理由要求审计机关审计出的问题予以公开。审计公开不再是可以不可以、想不想做的事情,而是法定的必需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民众通过法律强迫审计机关进行的单选。事实上,公开审计结果更有利于责任的划分,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的合力,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减审计部门的社会压力,使被审计单位站到公众面前来,直面舆论的拷问,加大公众、媒体对各部门的监督能力,督促其认真整改。这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也是公众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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