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解读
2012年04月10日 文章来源:2012年4月6日《河北日报》 信息提供:河北日报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全省各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可同步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不少于60%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
     应当亲自参加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审计处理与处罚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
     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本人档案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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